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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关于妥处冒名登记问题新闻发布会


11月16日,无锡中院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我市七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会上,无锡中院副院长杨志钢介绍了该《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出台意义和主要内容。



起草背景


近年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件频发。据统计,自2017年至2021年,无锡法院共受理涉冒名登记类一审行政案件90件,其中2017年17件,2018年16件,2019年28件,2020年16件,2021年13件。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应投诉后审查尺度不统一、处理结果不统一,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审理标准不统一,类案裁判结果不统一、裁判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已成为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去年两会期间,《关于加快解决被冒名登记涉企业信息撤销难的建议》的集体提案,法院作为会办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涉公司冒名登记撤销程序法律问题研究》作为本年度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于5月下旬分别组织行政机关、两级法院召开专题调研会,形成一万余字的调研报告,加以总结提炼后形成了今天这个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口头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后,发布了最终稿。



出台意义


冒名登记行为严重侵害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事登记权威,更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因此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厘清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冒名登记撤销问题涉及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多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指导意见》结合江苏省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状况,明确了涉冒名登记行为的撤销主体和处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该类行为调查处理环节应加强协同配合。此外,也明确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与审批部门沟通确定撤销登记的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


二是加强权利救济。据统计,我市近五年受理的90件涉冒名登记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20件,基本均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冒名登记人丧失了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但被冒名登记事实对其造成的影响仍在持续。为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意见》以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突破口,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程序或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以破解此类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确实可能存在被冒名登记的权利人的救济难题。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为进一步维护商事登记的权威性、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虚假登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对后续登记行为作出相应限制,涉嫌其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创新裁判思路。据统计,我市近五年受理的90件涉冒名登记案件中,涉及撤销设立登记共51件,占比达56.7%,但撤销设立登记将导致市场主体消灭,除了对市场主体本身造成直接影响外,还有可能涉及民事上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涉及国家税收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探索部分撤销判决的适用,通过撤销错误登记部分,保留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方式解决被冒名人个人的实体权利保护问题。同理,审批部门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适用部分撤销的方式处理该类设立登记撤销难的问题。



主要内容


该《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发现被冒名登记后的救济途径。被冒名人可以选择向审批部门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等的民事诉讼或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身份信息被冒用、向检察机关就生效判决申请监督等六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部分是是否冒名的审查判断标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此类案件的审批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冒名进行实质审查时需要遵循怎样的审查标准,因此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如何对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进行审查。


第三部分是对冒名登记行为的分类处理。分为四种处理方式,一是通常情况下审批部门发现错误登记或经法院审理认定冒名登记成立时由审批部门自行撤销;二是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登记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认定冒名事实成立的,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移交由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三是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可以进行部分撤销;四是明确了三种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


第四部分是预防和规制冒名登记行为的工作要求。主要从强化事前规范、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惩处力度等四个方面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涉冒名登记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郑虎结合工作职能介绍了防范和处置冒名登记问题工作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魏磊就落实《指导意见》、妥善处置冒名登记问题作了相关介绍。




随后,发布组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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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闻频率 陈晓群

刚才听了法院的介绍,我想请问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什么样的契机下,深入研究该问题并形成了该《指导意见》?


无锡中院副院长 杨志钢

契机是我们关注到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宋某某是山东省某市一位女性公务人员,在进行个税登记时,她发现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有一任职经历为我市某公司,通过查询该公司信息得知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但宋某某从未在我市学习、工作、生活过,亦未听过该公司。但她在上海某大学学习期间,曾遗失身份证并向警方报案挂失。宋某某在得知被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后,多次往返无锡寻求解决途径,最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涉案公司的设立登记。法院以宋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宋某某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该案最终通过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确认冒名事实成立,登记机关主动纠错予以解决。


该案引发了我们审判机关的诸多思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是当前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结,但争议仍然存在,权利未得到救济,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基于此,我们对我市近五年涉及冒名登记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存在我刚才所介绍的诸多不统一的问题,同时最大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如宋某某案件,虽然最终通过启动笔迹鉴定的方式为其解决了问题,但耗时很长,且宋某某多次往返我市,付出了许多时间成本、经济成本。


我们启动该项调研,就是想解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行政机关之间如何协同配合、统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和明确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案件如何救济的问题。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化,助力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在当前起诉期限制度作为法律规定无法突破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深入研究,确定冒名登记行为如果未被纠正,则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所称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启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程序。基于此项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确实存在冒名登记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同时移交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实质性解决此类问题,我们设计的这项衔接流程也是该《指导意见》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无锡日报 张子秋

近年来,冒名登记案件屡有发生,受害人无法及时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和不便。请问市行政审批局郑局长,被冒名登记的当事人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郑虎

近年来,冒名登记问题屡有发生,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于近日为群众开通了相应的平台查询功能,今天借助这个机会,请各位媒体朋友帮忙进行广泛宣传。


群众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投资任职情况查询”功能,查询名下投资或任职的市场主体情况,如有发现非本人办理的市场主体,可以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请大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这是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信息发布官方权威平台,关于企业冒名登记事项处理的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公示。


业务关联企业、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可以及时从该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协助登记机关完成相关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南晚报 施剑平

近年来,发生了不少群众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情况。请问市市场监管局魏局长,在优化营商环境、便捷市场准入的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的手续和流程不断简化,如何做到宽进严管?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魏磊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积极与市中院等相关单位进行协作,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做到效率安全兼顾、放管结合。


一方面,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严格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进行身份核验。通过实名身份验证核验,将“水龙头开关”把好。像您刚才提到的持他人身份证冒名办理登记注册的情况,现在是无法通过实名核验,不能完成登记注册的,这就最大程度减少了冒名登记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在防范增量的同时,也致力于解决之前已经存在的冒名登记情况的问题。在今年3月份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条件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群众反映的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缺乏惩戒措施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供了操作依据,为处理冒名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所以,在市中院牵头制定发布这份《指导意见》后,我们将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妥善处置。比如,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我们也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信通过各部门加强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和惩戒力度,实现宽进的同时保障严管,一定能够有力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


无锡日报、无锡新闻频率、江南晚报、无锡交通频率、无锡教育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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